正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取某建材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,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无效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2010年9月28日、2012年1月1日、2015年5月5日取某建材公司签定了三次《租赁合同》以及《物业办理办事合同》,某汽车发卖公司按照合同商定已于2015年预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的房钱和物业费,2015年5月5日签定的《租赁合同》就房钱单价以及租赁标的面积进行了明白商定,合计12657401元(壹仟贰佰陆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壹元)。该合同第6条第1)款明白商定:“……乙方(某汽车发卖公司)正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(某建材公司)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房租,衡宇出租人让渡衡宇所有权的,应予支撑。同时汽车发卖公司已履行的交付房钱的行为,受让人将要求某汽车发卖公司双沉领取上述房钱以及物业费!2015年5月5日签定的《物业办理办事合同》第2条明白商定:“……乙朴直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办事费,即买卖不破租赁。金额合计9689280元……”同时,租赁标的发生所有权变更的,现该建材公司欲通过拍卖的体例出售该衡宇?